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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和处置。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闲置土地,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达到而未达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七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开发建设说明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相关土地闲置的基本情况;
  
  (三)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人;
  
  (二)闲置土地的坐落、四至、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建设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等;
  
  (三)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及认定日期;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或自收到《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15日内,向原审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十条 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收取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取得该土地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取得该土地价款的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该土地出让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该土地出让价款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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