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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奖励办法 优胜奖、先进奖、水利系统优秀组织奖和先进个人名单,经市“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市政府每年安排预算资金200万元,用于市“大禹杯”竞赛优胜奖、先进奖、水利系统优秀组织奖、先进个人的奖励和精品工程的以奖代补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补助等。 市政府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县级政府,颁发流动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0.7万元;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乡(镇)级政府颁发流动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0.5万元;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先进奖的乡(镇)级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0.3万元;对获得市“大禹杯”竞赛优秀组织奖的市、县(市)区水利局颁发奖状和奖金(市水利局1.5万元,县级水利局0.6万元)。如我市获得省“大禹杯”竞赛优秀组织奖,将另奖励市水利局奖金0.5万元;对获得省“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县(市)区,另奖励县(市)区水利局0.5万元;对获得省“大禹杯”竞赛先进奖的县(市)区,另奖县(市)区水利局0.3万元。 《鞍山市“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评比办法》由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