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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房字[2006]376号
【颁布时间】 2006-09-30
【实施时间】 2006-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
  
  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三项治理”清房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达后,各级发改部门停止审批下达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设住房项目建设计划。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设住房,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三项治理”清房规定控制集资对象和建房户型面积。企事业单位申请集资合作建设住房计划,须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纪检)部门共同出具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对象审查意见后,发改部门方可下达建设计划。
  
  二、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监察(纪检)、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已经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进行审查,凡集资对象已经达到相应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得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发改部门要按审查结果重新调整建设计划;住房户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三项治理”清房规定的,不得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等优惠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监察(纪检)、国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集资对象、集资款标准、户型面积进行审查,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取消其集资合作建房资格,空闲的集资合作建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公开出售;对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监察(纪检)部门核定超标面积,并按“三项治理’,清房规定对超标面积进行处理。
  
  四、各级监察(纪检)机关要会同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的监督,认真查处“委托代建”、“定向开发”、“联合建房”等变相集资合作建房;对集资合作建房向社会按商品房销售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略)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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