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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6-09-29
【实施时间】 2006-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结果通报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结果通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结果通报的意见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为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投资、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结果通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报的对象
  
  市审计局对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即列为被通报对象。
  
  二、通报的内容
  
  依据审计结果,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需要加以整改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规范,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度,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真实合法,严格控制建设投资规模等方面的典型做法应列入通报内容。
  
  三、通报的主体
  
  市审计局作为审计结果通报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向被审计单位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市监察局负责审计结果通报的组织实施及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通报的形式
  
  通报采取通报会或书面通报的形式进行,可以组织单个被审计单位单独通报或组织多个被审计单位一起通报。
  
  通报会召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监察审计处(室)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市审计局分管负责人、法规处和承担审计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监察局相关负责人、综合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召集被审计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五、通报的组织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审计结果进行筛选,在向市政府报送审计报告的同时,向市监察局书面提出通报建议,由市监察局确定通报项目。
  
  通报会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由市审计局通报审计结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市监察局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整改的纪律要求。
  
  书面通报由市监察局负责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六、整改与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于通报会结束或书面通报送达后,在审计局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及时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限。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若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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