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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报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十一)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二)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的数据化、网络化。各级侨务部门要认真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十三)侨务部门在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阻力,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侨务部门报告,上一级侨务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严重违反华侨捐赠法律、法规的项目要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按《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管侨务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各级侨务部门要把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侨捐项目监管工作。 (二)总结表彰先进。各级政府要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应予表彰;对开展侨捐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监管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沟通协调。捐赠项目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华侨捐赠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