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08]24□ ^u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报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十一)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二)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的数据化、网络化。各级侨务部门要认真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十三)侨务部门在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阻力,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侨务部门报告,上一级侨务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严重违反华侨捐赠法律、法规的项目要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按《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管侨务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各级侨务部门要把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侨捐项目监管工作。
  
  (二)总结表彰先进。各级政府要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应予表彰;对开展侨捐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监管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沟通协调。捐赠项目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华侨捐赠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