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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42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为建立推动我市“双语”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2004〕2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双语”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党办[2007]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督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促进民汉合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提升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推动素质教育深入进行,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督导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与稳步推进,坚持长期性与整体性原则。在督导过程中,分类指导各学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双语”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党办[2007]116号)要求,促进各学校着眼于“双语”教学工作的整体发展,稳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
  
  三、督导内容
  
  本评估方案分督政、督校两个指标体系,分别明确各区(县)政府和学校在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目标。
  
  四、督导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方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督导评估分两个层面:各区(县)政府和学校进行自查自评,做好自我整改,自我提高工作,并把自评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此基础上,对各区(县)政府和学校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现状进行督导评估,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
  
  (三)督导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采用综合督导和随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督导按所得分数分为四个等级:优秀(160以上),良好(140-159分),合格(120-139分),不合格(120分以下)。
  
  (四)督导结果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上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五、评估指标说明
  
  (一)督政评估方案设置三级指标体系,A级指标三项:A1“双语”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60分),A2“双语”教学工作的条件保障(90分),A3“双语”教学工作的成效(50分),满分200分,下设B级指标14项,C级指标32项。
  
  (二)督校评估方案设置三级指标体系,A级指标四项:A1民汉合校领导班子建设(50分),A2“双语”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50分),A3“双语”教学工作的条件保障(50分),A4质量效益(50分),满分200分,下设B级指标17项,C级指标39项。
  
  (三)每一个C级指标都规定了具体的评估标准,评估标准是对某一C级指标的基本评估要素,是各区(县)政府和学校在推进“双语”教学的进程中必须做到并做好的工作。
  
  (四)在督校评估方案中设置了一票否决的内容,共四条,该内容是对学校在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中的刚性要求。
  
  附件:1.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政评估表(略)
  
  2.乌鲁木齐市推进民汉合校“双语”教学工作督校评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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