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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4
【实施时间】 2008-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2008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于维护和促进乌鲁木齐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改革中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实施,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成效日益显著,在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乌鲁木齐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多层次、多途径逐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各种困难。
  
  2.城乡统筹,分类施保。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实际出发,建立结构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分类施保。
  
  3.资源整合,优化配置。要逐步探索整合各类救助资源的有效方式,形成政府与社会的救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资源的配置效益。
  
  4.依法救助,管理规范。要积极完善有关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建立健全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要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逐步规范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与程序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使社会救助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5.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以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五保户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供暖、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各项政策优惠、临时救济、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使广大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殊困难得到救助。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稳定、规范的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建立以基层民政部门及其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及其爱心慈善超市为依托,连接城乡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管理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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