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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级财政、民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救灾救济及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救济及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坚决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核查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建立救灾捐赠物资业务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出、库存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堵塞漏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报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里下拨的补助资金。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