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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7]66号
【颁布时间】 2007-08-09
【实施时间】 2007-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关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的处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为此要求:(1)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通知》,重申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规定,督促各单位加快决算进度。(2)凡是完成了竣工决算的项目,必须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3)今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的,除限期办理外,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此项整改应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8、关于用房屋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的处理。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单位的房产已用于抵押贷款。对抵押时间较长,确无力偿还债务的单位,可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主动处置抵押物,还清贷款,理清资产关系。今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担保法》,不得再用国有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此项整改应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督查落实。
  
  9、关于下属单位占据主管单位房产问题的处理。核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培训中心等独立楼房,擅自安排部分下属单位人员办公,或无偿提供经营和使用,使得国有资产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各单位应统筹调整办公用房,不得安排下属单位到相对独立的经营性房屋(如培训中心)办公,已安排的限于10月份以前调整完。此项整改由市国资委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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