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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关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的处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为此要求:(1)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通知》,重申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规定,督促各单位加快决算进度。(2)凡是完成了竣工决算的项目,必须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3)今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的,除限期办理外,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此项整改应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8、关于用房屋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的处理。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单位的房产已用于抵押贷款。对抵押时间较长,确无力偿还债务的单位,可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主动处置抵押物,还清贷款,理清资产关系。今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担保法》,不得再用国有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此项整改应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督查落实。 9、关于下属单位占据主管单位房产问题的处理。核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培训中心等独立楼房,擅自安排部分下属单位人员办公,或无偿提供经营和使用,使得国有资产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各单位应统筹调整办公用房,不得安排下属单位到相对独立的经营性房屋(如培训中心)办公,已安排的限于10月份以前调整完。此项整改由市国资委督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