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萍府办字[2007]126号
【颁布时间】 2007-08-09
【实施时间】 2007-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对依法不应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拒不纠正的“特权车”、“人情车”,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于以某种特权为由拒缴通行费或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经常在一些收费站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影响交通、围攻打骂收费人员,恶意冲岗损毁收费设施的,相关部门须进行专项整治,要配合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三部委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部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将派出督察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督导。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也将组成检查组,以收费站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萍乡稽征分局将组成检查组对319国道、320国道萍乡段的六个收费站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萍栗收费管理处、萍莲收费管理处、湘东收费站、芦溪收费站要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办公室。经认真审核、汇总后,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和交通厅报告我市清理情况。
  
  三、清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清理工作,是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社会负担、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实表明,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的减免范围,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造成国家税费流失,而且延长收费年限,加重社会负担,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影响干群关系及政府公信力。因此,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各种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创建和维护社会公正公平为基点,站在讲政治、促发展,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清理工作中做出表率,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依法交费,以实际行动促进清理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和市属有关单位要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涉及市直部门和各级地方党政机关),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政府成立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萍乡稽征分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萍乡稽征分局分管副局长,萍栗、萍莲收费处处长,湘东贷款路收费站、芦溪贷款路征收站站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组织清理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清理工作。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统一印制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分发各收费站,在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讲清政策界限,确保公众知晓。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通过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要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中开展专题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征费、严守职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行为。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要在清理工作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纠风、交通等部门负责,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的反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