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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07]99号
【颁布时间】 2007-08-09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附:
  
  
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就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办案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出庭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文印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分成五类地区,确定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长沙市(含县、市、区,下同),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000-1600元;
  
  (二)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600-2200元;
  
  (三)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800-2600元;
  
  (四)郴州市、永州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200-3000元;
  
  (五)怀化市、湘西自治州,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500-3500元。
  
  在每类地区的补贴标准幅度内,省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每个县(市、区)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援助律师可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能超过原标准的20%。
  
  每件案件原则上只指派一名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第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改正或补齐。案件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
  
  (三)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上诉书;
  
  (五)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六)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指定辩护公函;
  
  (七)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笔录;
  
  (八)阅卷笔录;
  
  (九)二审辩护词;
  
  (十)二审开庭笔录;
  
  (十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十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十三)结案报告表;
  
  (十四)结案存档表。
  
  第六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办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律师所交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按照补贴标准及案件承办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单》,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批准发放。费用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未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接受转委托的;
  
  (四)未按照刑事辩护程序阅卷、或未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未撰写辩护词、或未出庭辩护的;
  
  (五)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被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更换的;
  
  (六)受援人或其亲属、人民法院投诉或反映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经查属实的;
  
  (七)结案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法律援助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审查核实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
  
  (二)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法律援助律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分阅卷、会见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补贴。
  
  第十条 2006年6月1日以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发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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