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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89号
【颁布时间】 2008-05-02
【实施时间】 2008-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列入项目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加强水土保持防护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列入项目报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水务局是我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及管理等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列入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凡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及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用地、建设审批等其它相关手续。
  
  三、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经审查批准的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项目,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市水务、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本市水土流失、环境污染或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八、以上通知事项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单位从发文之日起认真贯彻执行。已完成建设项目且尚未经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处理。
  
  
二OO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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