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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条 县政府委托县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公证员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县政府批准后聘用,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也可随时解聘。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论证县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受县政府委托,对以县政府名义或被县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县政府的指派,对县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县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六)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与首席法律顾问或联络员联系工作,由首席法律顾问指定相关法律顾问承办。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均须县政府领导批示,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向首席法律顾问交办。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县政府,作为非常设机构。凡由联系部门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首席法律顾问分配给相关法律顾问办理。联系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5日内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各1份,相关县政府领导1份,首席法律顾问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卷存档。
  
  (二)向县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交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县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或相关法律顾问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列席;特殊情况,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或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或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列席,并指定1-2名法律顾问为发言人。
  
  第七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推荐,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九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每季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和县司法局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发给法律顾问团,以便法律顾问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文件和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试行,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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