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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在东川、寻甸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在全市全面启动推开。工程建设经过8年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局部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退耕农户从中得到了实惠,工程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程建设进入稳步推进阶段。目前,全市累计完成退耕还林66.3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6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39.5万亩,封山育林0.5万亩,核实率、保存合格率均达到100%,并落实了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为认真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进一步巩固我市退耕还林成果,搞好全市退耕还林产业发展,建立健全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有效机制,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要围绕目标任务,与林业、农业等部门签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相关责任制,严格兑现奖惩,并实行分级考核。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内容复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的开展和成果巩固的各项事宜。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各级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加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设,按照市级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的标准,调整充实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实效。
  
  三、落实经费,巩固成果。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搞好全市退耕还林产业发展,各县(市)区每年必须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任务量大的县区可按实施总面积每年每亩2-3元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市级将对退耕还林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加快林产业发展,促进退耕农户增收致富。各县(市)区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林产业发展规划,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积极引导和带动农户发展核桃、枣、板栗、竹子等特色经济林,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退耕农户采取林药、林草间种等模式,或套种不影响林木生长的矮杆农作物,在已退耕地中补植特色经济林,通过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方式增加退耕农户收入,提高退耕农户抚育管护的积极性。
  
  五、加强管理,及时兑现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工程管理,及时兑现政策,严把验收关,严格按照《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操作细则》的要求,规范自查验收工作,提高自查验收质量,严禁以抽查代替全查。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在检查验收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云南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意见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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