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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标准财力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力收入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财政支出三部分构成。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反映的一般预算收入数核定,同时要剔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80%部分、罚没收入的80%部分和专项收入的100%部分。
  
  2.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指上年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具体包括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补助、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各项结算增减补助和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
  
  3.上解上级财政支出指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同时剔除拖欠世行贷款和国债转贷上解数。
  
  (三)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确定
  
  为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将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为80%,对于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计算的标准财力收入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减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提高或下调0.5个百分点;对于财政供养人数占户籍总人数比重每超过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下调或提高0.5个百分点。
  
  四、有关要求
  
  (一)转移支付计算依据
  
  市财政在计算旗区标准财力收入时,一般以该旗区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在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则以当年政策和文件要求的财政支出数据为准。
  
  (二)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各旗区要将此项转移支付与本地财力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同时足额保证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的关注民生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需要。严禁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建设。
  
  未纳入本次补助范围的旗区,要足额安排预算,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城待遇政策的落实。
  
  (三)转移支付资金监管
  
  各旗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市审计局、财政局要做好监督和审计,对将转移支付资金挪用和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实,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将如数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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