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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吉旅政法字[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旅游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启动中国旅游强县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旅游工作会议对创建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县域旅游经济发展,培育县域旅游品牌,省旅游局决定在享受扩权的32个县(市)开展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现将《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的开展。
  
  创建旅游强县(市)是今年全省旅游工作的重点。各市(州)和县(市)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旅游强县(市)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建旅游强县(市)工作的组织指导,注重总结各地创建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方式加以推广。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旅游局成立创建旅游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参创单位在创建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旅游局创建办公室联系。各参创单位请于5月15日前,将创建实施方案报省旅游局创建办公室。
  
  附件:1.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2.吉林省旅游强县(市)标准(试行)
  
  
3.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参创名单
  
  吉林省旅游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旅游局对创建中国旅游强县的安排和2008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对创建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县域旅游经济快速发展,培育县域旅游品牌,省旅游局决定开展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
  
  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是县域旅游品牌的典型代表。开展旅游强县(市)创建工作,是充分调动积极性,推动县域旅游经济发展的最佳有效载体,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是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战略向更广阔领域推进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县域旅游产业素质,完善旅游目的地体系和旅游品牌建设,构筑城乡、区域旅游业协调发展新格局,夯实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基础,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县域旅游功能、培育县域旅游品牌、促进城乡旅游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为导向,进一步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树立一批旅游经济实力强、旅游产品吸引力强、旅游产业对区域经济拉动显著的县域旅游标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培育一批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吉林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旅游强县的创建,使县域旅游产业主导地位更加突出,旅游经济总量居于全省领先水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改观和较快发展,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旅游宣传和市场营销不断深化,旅游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进一步扩大;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旅游产业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县域旅游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参创范围
  
  创建工作分中国旅游强县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两个层面同步进行。
  
  (一)依据全省县域旅游经济发展情况,2008年全省确定3个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安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参加中国旅游强县创建。
  
  (二)全省享受扩权的32个县(市)参加吉林省旅游强县(市)创建,含县级市,不含市辖区。
  
  四、基本条件
  
  参创县(市)应具备较好的创建工作基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发展机制健全,旅游发展水平相对领先,旅游产品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具体内容见《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和《吉林省旅游强县(市)标准(试行)》。
  
  五、工作重点
  
  (一)创县工作是县域旅游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工作的重点是重在创建,旨在发展,以实现县域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目的,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旅游促进城乡就业,以旅游业发展带动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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