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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文[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开展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拓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全民创业活动,结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郑政办〔2007〕17号),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作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质押)贷款承办机构。
  
  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质押)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及期限依照有关贷款政策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确定。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拟发放贷款对象的认定,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负责确定拟发放贷款的额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相关网点办理贷款发放。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负责对质押贷款进行催收及回收。
  
  五、贷款贴息及利率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质押)贷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做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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