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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十佳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的通知》(渝司办〔2007〕68号)精神,评选活动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请按《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对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如有咨询,请与评选活动办公室联系。评选活动办公室联系电话:67086115,联系人:彭建军。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 ┌──┬────────────┬──┬─────────────────────┬─────────────────┐ │序号│评审标准│分值│ 评审细则 │ 评审方法 │ ├──┼────────────┼──┼─────────────────────┼─────────────────┤ │ 1│政治协理员制度健全。│ 4│聘任了政治协理员得2分。 │查阅政治协理员聘任文件。│ │││├─────────────────────┼─────────────────┤ ││││政治协理员按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得2分。 │查阅政治协理员工作记录。│ ├──┼────────────┼──┼─────────────────────┼─────────────────┤ │ 2│坚持政治学习制度。│ 3│政治学习每月1次得3分,每两月1次得1分。│查阅2005年以来的政治学习记录。│ ├──┼────────────┼──┼─────────────────────┼─────────────────┤ │ 3│党建工作有效开展。│ 3│有3名以上党员的已建立党支部得1分,不够设立│查阅党支部成立文件。│ ││││党支部条件的不扣分(得1分)。 ││ │││├─────────────────────┼─────────────────┤ ││││组织生活正常得1分,无党员的不扣分(得1分)│查阅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记录。│ ││││。││ │││├─────────────────────┼─────────────────┤ ││││发展了新党员得1分。 │查阅2005年以来发展新党员文件。│ ├──┼────────────┼──┼─────────────────────┼─────────────────┤ │ 4│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3│按要求完成得3分,完成较好得1分。│直属所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核实确│ ││。│││认,区县所由区县司法局核实确认。│ ├──┼────────────┼──┼─────────────────────┼─────────────────┤ │ 5│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年人均2件以上得5分,年│查阅2005、2006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人均1件以上得3分,年人均0.5件以上得1分。│卷宗。│ ├──┼────────────┼──┼─────────────────────┼─────────────────┤ │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以所的名义或组织律师捐资、助学、助残、赈灾│查阅2005年以来有关凭证及资料。│ ││││等得2分。 ││ ├──┼────────────┼──┼─────────────────────┼─────────────────┤ │ 7│认真执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4│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办法得2 │现场查看。│ ││。││分,公示有服务投诉电话得2分。 ││ ├──┼────────────┼──┼─────────────────────┼─────────────────┤ │ 8│严格执行群体性、敏感性案│ 2│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按规定报告得2分,未 │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和市律协核实│ ││件报告制度。││办理过此类案件不扣分(得2分)。 │确认2005年以来的报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