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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商标的管理和经营。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将商标纳入企业产权管理的范畴,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变更、转让、许可等一系列工作加以规范,并设专人管理,使商标无形资产不断升值。在企业改制、转产、破产、合资和质押等经济活动中,注册商标均要列为重要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变更和转让手续,防止因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流失。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产业链中发挥引领作用,以其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其配套,形成以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为核心,相关中小企业既分工又合作的相关产业链,推动产业集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许可使用,增加商标的附加值。挖掘振兴传统老品牌,加强对全国性和地方性老字号的认定保护,使有价值的老字号商标品牌焕发异彩。 (六)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著名商标加强保护,是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环节。各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打击假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建立驰名、著名商标数据库和商标品牌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推行《商标注册使用意见书》、《争创驰著商标建议书》、《商标规范使用提示书》、《商标违规使用警示书》和《商标维权联系卡》、《驰著商标跟踪服务卡》“四书二卡”制度,分类指导、分企施策,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强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对涉及侵害驰名、著名商标权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对带有苗头性、复杂性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案件,及时发现、化解、处置。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快速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商标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指导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我保护。 (七)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合资合作、股票上市、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加快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创建;鼓励企业以自有品牌出口,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有关出口的扶持和发展政策,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计入管理费用。金融机构要采取商标质押贷款等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实行驰名、著名商标奖励政策。自治区设立驰名、著名商标政府奖励专项资金,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荣获“宁夏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商标品牌的宣传策划,扩大驰名、著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举办多种形式的商标培训、座谈、研讨班,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能力,引导企业自觉运用商标品牌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商标培育、宣传、保护、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战略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企业主动运作、政府积极引导、部门大力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全社会关注商标品牌、爱护商标品牌、发展商标品牌的浓厚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商标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商标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指导、协调、督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落实。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实施商标战略的具体方案,确定重点帮扶企业、服务措施及工作目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商部门要大力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积极帮助、指导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金融部门要做好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科技、人事等部门要支持创牌企业引进科技项目、技术、人才;经委、农牧、林业、商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为培育发展驰名、著名商标提供优质服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