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各成员单位要着力建立和完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成员单位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络和沟通,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全面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联合检查和验收工作,努力实现我州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效配置、综合开发和循环永续利用。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专题协调解决整规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