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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7]154号
【颁布时间】 2007-08-06
【实施时间】 2007-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局关于西宁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成立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配备专职人员,提供检测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交通工具,确保工作经费。初步建立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为平台,以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为支点,延伸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配送中心检测点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
  
  入市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经销。
  
  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正确标示或标注。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力度,构建科学的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1、完善监测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形成农产品生产者、经销者和市场开办者严格自检、委托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机制。
  
  2、加强质量检测。农产品质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建立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定期公示上报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农产品质量规律,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信息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任何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3、完善检测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等要强化自我检测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速测自检,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开办者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验证、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示制度,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和专业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农产品,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4、强化检测队伍。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畜产品定点屠宰企业质量检测人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检测项目和内容。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6、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体系。对各监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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