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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颁布时间】 2004-07-29
【实施时间】 2004-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br /  br /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公布)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1.删除第十条。
  
  2.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4.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第四条、第六条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安监部门”。
  
  3.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安全准采证》”修改为“《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修改为“《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十五条 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和个体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或技术经纪活动。”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4.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辆的噪声监测应由车辆噪声监测机构承担。”第三款修改为:“车辆噪声监测机构应将机动车辆噪声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六、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1.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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