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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 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1.第八条修改为:“设立技术交易市场、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相应的作为第(三)项。 九、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修改为:“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行驶证,并责令限期维修,但不得指定维修厂家。” 十、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十项法规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