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劳社字[2007]42号
【颁布时间】 2007-08-02
【实施时间】 2007-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国有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集体企业拖欠工资可参考执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南宁市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拖欠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拖欠的认定依据
  
  (一)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工资拖欠对象;
  
  1、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
  
  2、按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时记录、考勤记录等原始工作台帐确认工资拖欠对象。
  
  (二)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及有关材料,确认工资拖欠数据
  
  1、企业当年应付工资账本;
  
  2、企业当年会计凭证;
  
  3、与考勤表、工时记录相对应的当期在岗职工工资明细表;
  
  4、经市社保机构核定的企业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名册;
  
  5、其他材料。
  
  二、工资拖欠认定标准
  
  (一)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当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核实;
  
  (二)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则按照依法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企业内部工资分培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停产,经工资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核实;
  
  (四)无上述标准的按照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实。
  
  三、编制工资拖欠核查报告
  
  由核查小组撰写核查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核查过程(核查时间、参加人员、查对的资料名称等);
  
  3、存在问题;
  
  4、核查小组拟认定企业拖欠工资数额、涉及人数、拖欠工资的时间及认定依据;
  
  5、落实清欠工资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小组的组成
  
  核查小组由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每个核查小组不少于2名财务人员。
  
  五、工资拖欠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企业财务状况表(附表2);
  
  3、企业拖欠工资的职工花名册(附表3);
  
  4、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
  
  5、应付工资账本;
  
  6、会计凭证;
  
  7、在岗职工工资明细表;
  
  8、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名册;
  
  9、职工的原始考勤记录、工时记录。
  
  (二)核查小组对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
  
  (三)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对企业拖欠工资额予以认定。
  
  附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