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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惠市公通字[2007]70号
【颁布时间】 2007-08-01
【实施时间】 2007-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8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经济贸易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切实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从源头上切断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销、窝赃渠道和途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全市范围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经贸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本通告施行后,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本通告施行后,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当地经贸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和取缔。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未如实进行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违反者,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
  
  (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经济贸易局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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