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全面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职责,有效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和在流动中超生”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人口规划确定的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9600万以内的目标,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的《省直相关部门2007年度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指导意见》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主要指标:流出地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全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证率、人口计生及相关部门验证率达到90%以上;全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建档率、通报率、回执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率达到90%以上。 二、职责任务 各级相关部门在层层签订系统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以下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流出地: (1)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制度。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与外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并认真执行合同(协议)条款; (2)对流出育龄妇女,认真审核其身份、婚育、节育措施等状况,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经审核后,为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4)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建立健全流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档案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交流; (6)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7)积极开展对流出人口家庭“关怀关爱”活动,参与“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 2、流入地: (1)建立健全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审验制度,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同时查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对已育的核实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劝其落实长效措施; (2)建立流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档案,根据婚育状况进行分类管理;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及时向流出地通报信息、接受回执,定期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区域流入育龄妇女进行清理清查,审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或持有无效《婚育证明》的,及时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并督办或发放临时《婚育证明》; (6)对流入育龄妇女出现意外妊娠的,及时联系并配合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违法生育的,将出生信息通报给流出地,并与流出地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7)建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8)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二)公安部门: 1、派出所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暂住登记和对辖区租赁房屋日常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派出所每月向当地乡(镇、街办)计生办通报办理暂住登记的育龄妇女及持有《婚育证明》情况;县级公安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市级公安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 3、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流动人口的情况检查。清理核查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已妊娠的是否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入户做好流动人口中意外妊娠或违法生育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终止妊娠,对已经违法生育的劝其主动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