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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还。被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经重新进行安全评估达到B类以上标准,并经依法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凭矿井验收合格的《重庆市区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验收审批表》和矿井经重新安全程度评估B类以上评估报告,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经审查,对符合发还证条件的,及时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先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再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名称一致,井工煤矿名称与《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称一致,或煤矿企业申请的井工煤矿名称(包括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的井工煤矿名称)一致。企业性质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性质一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井工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企业任命或聘用的矿长。煤矿企业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地址一致;井工煤矿地址以其所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名称为准。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小煤矿资产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监管的方案和措施,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和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严防小煤矿在资产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出现空挡和无人监管状态。把小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控纳入日常性、经常性检查和执法重要内容,加强小煤矿隐患治理、排查和报告,进一步明确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隐患监控责任人,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每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区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要严格执法程序,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和通知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停产整顿、单位和个人处罚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要及时将执法文书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六证”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六证”方能组织生产。有关颁证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六证”检查,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虽有“六证”但由于企业变更企业(井工煤矿)名称、企业经济性质、主要负责人、安全条件变化后未依法变更证照或证照超过有效期限仍组织煤炭生产的,要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停止采矿、开采和生产经营。 五、切实加强监察执法 煤矿企业在资产整合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完成企业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生产。严禁借小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名义,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 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加强瓦斯抽放系统维护,抽放率达到规定标准,方能投入使用。同时抓好水害防治工作。 七、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把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相结合,对照煤矿关闭的7大类15种矿井,对小煤矿进行分类排队,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后生产能力的矿井,认真落实2006年煤矿关闭数量、名单和2007、2008年煤矿关闭计划,坚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负责颁发证照的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注销或暂扣证照。 八、认真开展联合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现煤矿非法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除追究矿主的责任外,还要严厉追究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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