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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下发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7月上旬,州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深入扎实,务求实效。督查工作要注重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督查三个方面的落实。一是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的落实;二是查各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查方式上要注重三个结合:一是企业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二是地方督查与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督查相结合;三是综合督查与专业督查相结合。在确保督查工作成效上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确保停产整顿到位;二是对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必须现场整改到位。三是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逐项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妥善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跟踪监管到位。四是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沟通督促到位。 (三)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典型、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对自查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督查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及时反馈,认真总结。认真做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向州安委办报送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于7月26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州安委办。 联系电话及传真:2125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