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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2008年许昌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摧毁网络。打掉一批盗、运、销、炼“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对团伙成员要加强审讯,扩大战果,深挖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
  
  3.挂牌督办。对省、市今年挂牌督办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要组织优势力量,限期侦破;对2007年挂牌督办但未破的案件继续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事项,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督查,限期完成。
  
  4.网上追逃。对在逃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犯罪嫌疑人员全部上网,逐一落实追捕责任单位和人员,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5.区域会战。建立完善县(市、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打击流窜作案。相邻县(市、区)要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架网伏击等战役,形成围歼攻坚的声势和氛围,掀起专项斗争的高潮。
  
  6.及时严惩。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
  
  (二)重拳治乱,严打销赃
  
  1.重点整治。各地结合实际,对案件多发的乡镇,要落实责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大巡逻力度,坚决扭转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个别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
  
  2.集中清查。各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辖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站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收购“三电”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市“三电”办将于4月下旬和7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为期10天的集中清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
  
  3.加强监管。各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监管,引导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秩序。
  
  (三)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调研摸排。深入研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摸排掌握并严密管控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群,建立台账,切实提高防范、打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警企地共建。要充分发挥警企地治安联防的作用,加强沟通协商,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在重点“三电”设施所在地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巡护机制,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
  
  3.严防死守。奥运会前夕,各地要全面组织开展“三电”设施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三电”设施安全隐患。奥运会期间,相关部门、单位调整部署,增加力量,加大密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线路(台站)的巡护值守,做到死看死守,确保重要“三电”设施安全。
  
  4.联动联防。将“三电”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联防,加强对重要“三电”设施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出租房、闲置房及外来流动人口的监管,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5.加强内保。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三电”企事业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1.广泛发动。各地要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通过发布通告、群发手机短信、播放短片、张贴挂图、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推动“三电”专项斗争不断深入。
  
  2.集中宣传。各地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利用“5·17世界电信日”、举办奥运会等时机,集中宣传“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成果,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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