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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司法厅及省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聘专家组成员,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三年。 三、专家组受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省司法厅拟登记的相应专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评审咨询活动; 2、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司法鉴定专项业务评估和检查工作,出具相应评估和检查报告; 3、参与有关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罚、复议、咨询等案件技术问题的调查分析,出具相应咨询意见; 4、参与相关司法鉴定分类疑难案件复核,出具相应咨询意见; 5、参与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和分类培训工作; 6、参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和分类技术规范、制度的起草、修订工作; 7、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省司法厅通过专家组成员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有关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 五、专家组成员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原则上为义务性工作,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交通、差旅费,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予适当的补助。 六、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要坚守公正、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并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七、对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委托事项并在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业务开展的规范化、科学化确有贡献的专家组成员,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表彰。 八、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具体负责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