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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原则 (一)审批依据 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5.《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6.《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8.经批准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9.其它与设置位置及周边存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批原则 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具体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需要继续使用且符合《详细规划》、安全要求的设施,设置者依法申请延续,按照新设置的程序审批。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外墙面如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在申报规划手续时,应当结合功能要求,在设计方案中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在审批图纸中标注户外广告位置和尺寸,经规划审批盖章确认。设置者须提供规划审批的建筑单体图纸,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审批图纸中预留的广告位位置相同、尺寸相符、数量相等。 4.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或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审批管理。 5.特殊情况、特殊地点、对城市景观或其他方面有较大影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必要时可先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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