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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7]18号
【颁布时间】 2007-07-29
【实施时间】 2007-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辖村实施“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
  
  (四)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于“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及村(社区)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县(市、区)发生问题的,追究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监、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维权作用;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也要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会联络站、行政村(社区)联络员和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相互联系,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六级劳动保障和工会组织联动的职工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共同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山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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