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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行政监察工作,应自觉遵守法律和监察工作制度,并在市监察局组织下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津补贴及有关福利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工作时,由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根据特邀监察员担负的工作情况,每年给予适当的补助,经费从专项业务费中列支。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特邀监察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工作,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统战部负责承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特邀监察员工作活动的组织和安排,由市监察局有关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设立特邀监察员专项活动经费,由市监察局负责申报,掌握使用。
  
  第九条 市监察局应为特邀监察员开展相关监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每年为每位特邀监察员订阅纪检监察报刊,赠阅《永州纪检监察》,为特邀监察员了解和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二)每年年初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三)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民生热点问题的文件的制定以及有关检查活动,可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对特邀监察员提出的监察建议、转递的工作意见,市监察局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回复。
  
  (六)保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适时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取得支持。指定专人负责特邀监察员工作,保持与特邀监察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反馈有关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工作情况登记。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应予以关心和支持,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监察局或会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一般每届五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二届。
  
  特邀监察员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视为解聘。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前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的;
  
  (四)以特邀监察员身份从事与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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