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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企改[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要求,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省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省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要求,省国资委决定4月21日至7月31日在省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二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三是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情况;四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五是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文件,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一、第二战役情况,以及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七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各省管企业要按照督查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行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的自查。
  
  (二)督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督查边整改,以督查促整改,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督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未整治或未提出整治计划的,无论发生事故与否,都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全面落实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突出重点。要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行动方案,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特别是煤矿、冶金、有色金属、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要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我委报送有关材料。在专项行动期间,每3天报送一次工作信息。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联系人:企业改革改组处桑胜寒
  
  电话:0531-85103668
  
  传真:0531-85103605
  
  电子邮箱:ggc@sdsg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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