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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评,除应完成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应考评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情况。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新闻机构等部门组织考评组,于次年1月31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曲靖政报》、《曲靖日报》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合格, 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其下属机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 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时应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同级政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双重领导的考评对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应征求考核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