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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昭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行政问责等制度进行,促使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各县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应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培训规划制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综合法律教育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交通工具和设备。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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