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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5年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著名商标单位:

  
  2005年广州市著名商标将于今年8月期满。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关于“有效期满需保留‘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应当于期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凡2005年8月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均可申请延续认定。
  
  二、申请日期。申请人须于5月30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市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6月6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到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及申请表须知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或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导出使用。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上有关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等原件核对。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延续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请参阅《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的“申请指南”。
  
  (二)广州市著名商标申报培训班的举办信息将另行通知,请留意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公告。
  
  (三)请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向所属企业转发本通知,协助企业做好延续认定市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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