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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4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7
【实施时间】 2008-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力度的意见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针对我州城镇(口岸)建设用地中圈而不建、用地面积过大、利用率低、划拨用地擅自处置、原划拨土地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等问题,现就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原有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县市、口岸要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统一协调和领导,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本辖区内的各类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力度。
  
  二、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
  
  ㈠ 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原划拨的土地现利用率低,空闲面积过大,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
  
  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㈡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⒈对土地闲置满两年、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依法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原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中关于“按城镇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折算出划拨土地价款,并按此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执行。
  
  ⒉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⒊对用地面积过大、土地利用率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方可处置。
  
  三、有关要求
  
  ㈠ 为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口岸要结合本地城市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制定清查处置闲置土地方案,并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防止因盲目处置出现被动情况的发生。今后,各县市、口岸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闲置土地的现象发生,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㈡ 各县(市)、口岸务必于2008年5月底前完成本地闲置土地清查工作任务,并积极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视工作进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届时州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口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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