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发[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6
【实施时间】 2008-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卷烟市场控制力和净化率,提升正常渠道卷烟的市场占有率,增加财政税收,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性,继续加大联合整治烟草市场工作力度
  
  近年来,我市烟草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烟草行业的税收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经济秩序,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为我市烟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目前,我市烟草市场还存在一些比较难于解决的问题,如制假售假呈网络发展,打私打假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销售烟丝的问题屡禁不绝;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等等。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虽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烟及走私卷烟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加大联合整治烟草市场工作力度,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作战”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打击制售假烟网络与集中整治卷烟市场要求,切实净化烟草市场。
  
  二、切实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烟草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为便于开展工作,成立北海市烟草市场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莫桦副市长
  
  副组长:许锋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长周市烟草局局长
  
  王金吾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员:董文市烟草局副局长
  
  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小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蔡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詹友安市工商局调研员
  
  李华市质监局副局长
  
  谢明初市非税局局长
  
  李永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杨海林海警北海支队副支队长
  
  李萍北海海关缉私分局副局长
  
  刘奕如市打私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由吴长周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烟草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日常联络及组织管理工作。
  
  三、建立烟草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沟通情况、分析形势、落实打假工作的重要形式。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案件督办制度
  
  对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涉烟案件,实行市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制度,并组织力量,以追查源头、深挖团伙、摧毁网络、惩处犯罪为目标开展专案攻坚工作。进一步落实卷烟打私打假工作责任制。
  
  (三)政策研究制度
  
  针对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办法、新措施。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加大追究卷烟走私及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力度。
  
  (四)信息互通制度
  
  加强信息互通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推进案件工作情报网络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五)宣传工作制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张贴通告等形式,注重以案释法,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一些典型案例和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六)费用保障制度
  
  做好相关的费用保障,确保烟草市场各项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从财政拨付烟草的办案经费中列支整顿规范工作所需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市烟草专卖局按规定负责补足,主要用于支付联席会议费用、集中行动费用和奖励有功单位及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