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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发文字号】 沪教委财[2006]54号
【颁布时间】 2006-09-14
【实施时间】 2006-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政策。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本市已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按照“先郊区、后市区”的工作方案,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分阶段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秋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免收学费费。
  
  二、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逐步减少代办性收费项目。各区县要根据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逐步减少和取消义务教育代办性收费项目。财力比较充裕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区县教育现代化实施计划,率先探索减免方案,可先从学生素质教育和保险方面着手,逐步扩大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保障范围,为实施完全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取消公办中小学的“搭伙费”、“蒸饭费”和“晚托班管理费”,并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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