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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时间】 2006-09-13
【实施时间】 2006-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顶板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
  
  今年1~7月,全市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6起,死亡219人,其中顶板事故111起死亡118人,分别占全部事故起数和人数的63.07%和53.88%,这充分暴露出煤矿企业在顶板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顶板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年度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结合我市煤矿顶板事故特点,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顶板安全管理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由副局长王西平任组长、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各监察分局(黔江工作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顶板安全专项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抽调局机关和各监察分局(站)有关执法人员组成监察执法组,分别对各区县和煤矿企业开展顶板安全专项监察。
  
  2.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黔江工作站)、各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也应成立顶板安全专项监察、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制定顶板安全专项监察、检查方案,立即开展本辖区、本地区、本企业顶板安全专项监察和检查活动,实行定人定点分片包干负责制度,把监察、检查督促工作落到实处。
  
  二、时间安排
  
  200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一)9月1日至9月20日,为煤矿企业组织自查落实整改阶段。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以顶板安全为重点从严从细搞好现场检查,排查顶板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顶板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责任人和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逐条逐项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做好有关书面文字汇报材料和迎检准备。
  
  (二)9月21日至10月30日,为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检查执法阶段。
  
  三、
  
  一是监察是否建立完善的采掘作业现场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制度落实情况,现场责任落实,规范生产作业行为等情况;
  
  二是监察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采掘作业规程顶板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工作面顶板支护质量,特别是采掘作业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正规作业循环等情况;
  
  三是监察是否开展顶板矿压观测工作,顶板支护形式是否切实可行有效,强化顶板支护改革和推进采煤方法改革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顶板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防治顶板事故的极端重要性,针对顶板事故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顶板现场管理,强化顶板支护和强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严格执行作业操作规程,坚决把顶板事故率和死亡率降下来,彻底扭转重庆地区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深刻吸取我市顶板事故多发的教训,切实加强煤矿顶板安全的监管和检查。认真开展煤矿顶板专项监察和检查,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强化顶板支护改革,强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扭转煤矿顶板事故的多发的势头。
  
  (三)落实煤矿企业顶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顶板安全思想教育,认真编制有针对性的采掘顶板管理作业规程,组织学习顶板管理各项规定要求并严格执行,采掘作业工作面必须采取正规作业循环,切实加强顶板支护和现场顶板管理,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煤矿顶板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顶板管理规定得到落实,减少顶板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大面积冒顶事故。
  
  (四)对存在重大顶板安全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对无视国家法令、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或由于顶板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速依法严厉惩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请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站)和各监察督查组将专项监察存在的问题、隐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和建议,于11月10前报局安全监察处。
  
  电子信箱:lgf123@cqmj.gov.cn,
  
  联系电话:13638248010 李广法。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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