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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学校如需对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更改、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统一印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首页的右上角;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学校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我省民办学校在省内跨地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过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再报请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发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到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外省民办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需出具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以批准的招生学校名义申请和发布。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办学,依法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备案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虚假或擅自改动已经备案内容、逾期刊登及涂改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的,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工作时限内完成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逾期不办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申请表(式样) 教育机构名称 负责人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学许可证 编号 学校联系人 及 电 话 播发范围 媒体名称 播发形式 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散发 广告备案号 广告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广告内容可另附)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学校(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及广告新闻单位各一份。 2、此表中广告内容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盖章有效,不得涂改。 3、广告备案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刊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