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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进依法行政2008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关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继续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已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二连浩特市和锡林浩特市要抓紧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尽快开始运行。盟农牧业局要尽快制定本系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报行署研究决定。
  
  10.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在部分执法量较大的盟直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开展一次案卷评查,并通报评查情况;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盟直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评查情况要在本地区和本系统内予以通报,并向行署报告。
  
  11.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部行政执法依据。盟旗两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于10月底前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行署、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旗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分别于年底前开展考核评议。建立权责明确、行
  
  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12.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由盟旗两级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证,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同时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
  
  四、关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3.支持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报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情况。盟旗两级法制机构要协调本级人民法院,掌握本年度法院受理和判决、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况,以行署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进行通报。
  
  14.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锡林郭勒盟政务门户网站公众留言专栏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在公众留言专栏公开。
  
  1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由行署法制办负责,确定3-5个旗县市政府和盟直部门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并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16.加强层级监督。除了通过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途径以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层级监督职能,盟旗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通过具体的监督案件,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五、关于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7.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实地调查核实等多种方式进行审理。积极探索运用和解、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8.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培训工作。盟司法局要把《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内容列入2008年普法内容。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宣传的意见》要求,由各旗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实施颁布日、周年纪念日,大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由行署法制办负责,举办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内容为主的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七、关于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19.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行署法制办要于第一季度制定《锡林郭勒盟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纳入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年底对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盟委组织部,并在全盟范围内通报。
  
  20.定期报告依法行政情况。行署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08年年底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盟旗两级政府组成部门要于2008年年底分别向行署和本级政府报告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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