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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4
【实施时间】 2008-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盐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管。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要按照《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市境内使用工业盐的单位,须经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经委备案同意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并将每批工业盐的数量、出货单位、收货单位等凭证报送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各工业用盐单位要建立台帐,严格按用途范围使用。制盐企业要向市经委报告工业盐数量及流向,禁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大力开展盐业法制宣传教育。市经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举报奖励政策。卫生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做到“防治碘缺乏病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食用合格碘盐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参与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碘盐。
  
  四、坚决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切实做好食盐加碘工作。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化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措施,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确立和完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高标准、严要求,保证食盐质量。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市盐业生产和批发企业要抓好碘盐的质量工作,确保以合格碘盐供应市场。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卫生、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碘盐出厂前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包装,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上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三)高度重视食盐安全工作。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盐监管要以保障食盐供应、确保食盐安全为出发点,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检测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保证食盐产品质量;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管;盐业批发企业要为市场提供不同人群所需要的合格碘盐。
  
  五、加强产业规划和引导,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开展盐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研究。加强促进盐业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结合起来,突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产品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提高,支持和推进行业技术创新,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二)加强多品种盐的开发和市场拓展。加大多品种盐的研制开发力度,改进包装,提高包装档次和品位,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盐产品的附加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多品种盐的市场拓展,引导、培育健康时尚的消费观,运用各种营销手段,扩大多品种盐的销售,形成多层次、多用途、多类型、多价位的盐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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