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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浙交综治办[2007]4号
【颁布时间】 2007-07-26
【实施时间】 2007-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省交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领导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将更加繁重和艰巨。走私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不公平竞争、干扰经济结构调整、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破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滋长腐败现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此,各级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持清醒头脑,把反走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 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走私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维护我省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反走私工作的职责任务,加大堵源截流工作的力度,对重点区域、车站、港口、码头以及车(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防控工作,履行必要的监管责任,坚决打击利用交通运输线进行走私活动,切断涉及交通的走私通道,有效遏制走私犯罪活动。
  
  三、加大宣传,强化反走私意识
  
  交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反走私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窗口单位的宣传优势,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反走私法律法规,使广大职工和旅客群众充分认识走私的危害,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思想上筑起自觉抵制走私的防线,形成反走私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气。
  
  四、加强配合,形成反走私工作合力
  
  各地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协调配合,互通情况信息,交流工作情况,加强协作,形成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各地、各单位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厅综治办。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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