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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6]64号
【颁布时间】 2006-09-12
【实施时间】 2006-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每年检查的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数量,一般应占当地利用开行贷款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五、建立健全监督合作机制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和开行省分行应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各市县要将有关监察、审计监督的内容纳入与开行的合作备忘录,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推动各市县政府落实本意见和制订本市县的联合监督制度,明确对开行贷款进行监督的责任和分工,为联合监督机制的有效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经常通报对开行贷款监督检查的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有利于互相使用监督检查成果,及时了解掌握开行贷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果。
  
  每年1月份,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对开行贷款和融资平台的监督检查情况、本年度对开行贷款和融资平台监督检查的计划,书面报告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并抄送开行省分行。每年7月份,应将上半年对开行贷款的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或报表形式简要报告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并抄送开行省分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开行省分行通报。
  
  每年年底,开行省分行应向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推荐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项目名单,协助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编制监督检查经费补助预算。开行省分行对我省各级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监督检查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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