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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收费标准的请示》(新财资管〔2006〕9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新财综〔2003〕59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56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有资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意各地、州、市、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收取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50元/证统一调整为80元/证。收费标准中已包含证书、各类表格、资料、软件等。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得收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三、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费〔2004〕1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文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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