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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中府[2006]102号
【颁布时间】 2006-09-08
【实施时间】 2006-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实时预警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三条 对行政许可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采取以下预警纠错方式: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正常的,发出绿色提示信号;
  
  (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发出灰色(闪灯)预警信号:办理事项规定期限为10天(含10天)内的,到期前1天发出预警;办理事项规定期限10天以上的,到期前2天发出预警;
  
  (三)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情节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公开行政许可结果而未公开的;
  
  (九)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十)对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一)行政许可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十二)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许可数据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性质轻微的。
  
  前款第(十一)项情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第(二)项情形中,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10天(含10天)内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其他情形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六)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依法应当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确定行政许可,而没有举行听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依法应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行政许可或者以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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