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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加强对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未经卫生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凭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3.除上述医学原因外,其它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人工终止妊娠。 4.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术前必须查验《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手术登记制度,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与手术病志一起存档,每半年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在妇产科、人流室、手术室等相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 1.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获准经销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销售对象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备查,加盖单位原印章,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2.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凭处方调配,并建立处方档案。 四、加强管理,落实监督,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生育管理,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应及时登记造册,加强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建立完善二孩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全面推行计划内二孩孕产期随访服务制度,镇(街道)、村(社居委)两级要做到定期上门服务,责任到人。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溺、弃女婴行为或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家庭,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人口计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药品批发销售企业执行各项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或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的,或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从不具有销售资格的单位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五、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力度 各部门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关键。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之中,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责任制考核。各部门特别是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等部门,要自觉地支持、参与、配合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