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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9-07
【实施时间】 2006-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三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单位在自有土地上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对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通过集资建房,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办了实事,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但是在集资合作建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单位建房面积偏大、销售价格偏低、供应对象不适当,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二是有些部门不能严格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和程序审批集资合作建房;三是个别党政机关停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有禁不止;四是少数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建设住房向企业以外的人员甚至到社会上销售,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非法谋取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背离了国家政策,还诱发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精神,有效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甘房改组纪要〔2003〕1号、〔2004〕1号和省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甘计投资〔2003〕1121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是符合国家房改政策的,和三部门通知精神是一致的,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要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争取住房利益。
  
  二、集资建房项目单位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的结果在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市、州、县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从今年9月起到12月底,各级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集资建房项目进行一次重新审查。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要重新审核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原住房和新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三、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单位、行业或城市组织住房合作社合作建房,要申请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计划。住房销售价格要申请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公布。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集资合作建房要限定在单位自有土地上,严禁新征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建成的住房、集资建设的住房,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销售;合作建设的住房,不得向住房合作社社员之外的人员销售 。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略)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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